535菲尔。 236 第三师 [ G.R.不。 162342,2006 年 10 月 11 日] JAIME H. BALLAO,请愿人,VS。上诉法院、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访者。 DECISION QUISUMBING, J.:这份关于 certiorari 审查的请愿书抨击了 CA-G.R. 上诉法院 2003 年 8 月 28 日的裁决[1]。 SP。第 65955 号及其 2004 年 2 月 6 日的决议驳回了复议动议。上诉法院确认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 (NLRC) 于 2001 年 2 月 2 日作出的决定,推翻了劳工仲裁员于 1999 年 11 月 26 日作出的决定。过往事实如下: 申请人Jaime H. Ballao是被申请人中国银行(Chinabank)的雇员。作为中国银行岷伦洛分行现金部的一名“跑手”,他的任务之一是应柜员的要求从金库中提取现金。 1997 年8 月27 日,出纳记录反映,请款金额与柜员记录不符。差异为 P150,000,根据收银员的记录,与出纳员 Anna Margaret Ngo 要求的金额相同。据称,现金保管人 Lauro Villapando 将现金交给 Ballao,然后交给 Ngo。 Ballao 和 Ngo 否认收到这笔款项。经调查,中国银行认定上访人Balao犯有(1)严重不当行为; (二)中国银行对其寄托的欺诈或故意失信; (三)从银行或者经营场所内的其他人处偷窃或者企图偷窃; (四)伪造银行记录或者文件,篡改银行设备或者设施,以欺骗银行或者进行不诚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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