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8菲尔。第677章不。 154565,2006 年 11 月 30 日] REMEDIOS RAMOS,请愿人,VS。 TESSIE PABAS,答辩人。 AUSTRIA-MARTINEZ, J. 裁决:这解决了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CA) 2002 年 7 月 31 日裁决[1] 的复审请求。 2000 年 12 月 12 日,奎松市第 93 分庭的地区审判法院 (RTC) 如下: [T] 原告-被上诉人 [此处为请愿人] 是位于 Bagbag 的一块土地的占用人,其上有一些建筑物, Novaliches,奎松市。她从 1998 年 6 月开始以每月 400.00 披索的费用将部分房产出租给被告上诉人 [此处为被告]。被告上诉人最初支付月租,但在 1999 年 1 月,被告上诉人停止支付。她发现原告-被上诉人实际上并不拥有该物业,因为它似乎是政府所有。原被上诉人本人xx承认,该物业是其作为物业看管人的公公简单上缴给她的。换言之,原告-被上诉人以她自己的名义,仅仅被允许留在她通过出租使用的房产中。无法获得她声称的租金的付款,原告 - 被上诉人上了法庭。 [2]奎松市大都会初审法院第 36 分庭 (MeTC),在此之前,Remedios Ramos(请愿人)就非法拘留者的损害赔偿提出申诉,裁定请愿人胜诉,因此:因此,特此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且对被告人,如下:责令被告人和所有在她名下主张权利的人从 1999 年 1 月 3 日起及其后每个月搬出标的房并支付拖欠的租金,直到被告人和所有在她名下主张权利的人实际腾出有关处所并将其管有交予原告人;命令被告支付P10,000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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