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菲尔。第456章不。 163509,2006 年 12 月 6 日] PICOP RESOURCES, INC.,请愿人,VS.基本金属矿产资源公司和矿山评审委员会,答辩人。 TINGA, J. 裁决:PICOP Resources, Inc. (PICOP) 抨击上诉法院 2003 年 11 月 28 日的裁决[1] 及其 2004 年 5 月 5 日的决议[2],分别驳回了其复审申请和复议动议。上诉法院判决中引用的无可争辩的事实如下: 1987 年,中央棉兰老矿业开发公司(简称 CMMCI)与巴拿豪矿业开发公司(简称巴拿豪矿业)签订了矿业经营协议(简称协议)。 ),后者同意担任 CMMCI 位于 Agusan del Sur 的十八 (18) 个采矿权的勘探、开发和最终商业运营的矿山运营商。根据协议条款,Banahaw Mining 就采矿权向矿业局提出采矿租赁合同申请。 1988 年 4 月 29 日,Banahaw Mining 获得了矿山临时许可证,授权其提取和处置在其采矿权中发现的贵重矿物。临时许可证到期后,随后由矿业局续签三次,最后一次是在 1991 年 6 月 28 日。由于 Banahaw Mining 的部分采矿权位于请愿人 PICOP 在 Agusan del Sur 的伐木特许权中,Banahaw Mining 和请愿人PICOP 签订了一份协议备忘录,据此,在相互承认对方对相关区域的权利的情况下,请愿人 PICOP 允许 Banahaw Mining 获得/通行其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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