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美国事故保险公司、菲律宾美国保险公司和菲律宾美国通用保险公司,受访者 [G.没有。 141658]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18日
493菲尔。 785 第一师 [ G. R. NO. 141658,2005 年 3 月 18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美国事故保险公司、菲律宾美国保险公司和菲律宾美国通用保险公司,被告。 D E C I S I O N CARPIO, J.:法院审理的案件是针对上诉法院 2000 年 1 月 7 日在 CA-G.R. SP No. 36816。上诉法院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CTA”)1995 年 1 月 5 日在 CTA 案件编号 2514、2515 和 2516 中的决定[3]。CTA 命令国税局局长( “请愿人”)向被诉公司(“被诉人”)退还总计 P29,575.02 披索。先前事实 受访者是获准在该国从事保险业务的国内公司。从 1971 年 8 月到 1972 年 9 月,受访者向国税局付款,以抗议经共和国法案修订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CA 466”)第 195-A[4] 条对贷款投资者征收的 3% 税第 6110 号(“RA 6110”)和其他法律。 CA 466 是当时适用的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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