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8菲尔。 248 二级 [ G. R. NO. 157836,2005 年 5 月 26 日] NOEMI M. CORONEL,请愿人,VS。 ENCARNACION C. CAPATI,答辩人。决定 PUNO, J.:上诉是上诉法院 2001 年 5 月 31 日在 CA-G.R. 中的决定[1]。 CV No. 58060 和 2003 年 4 月 8 日决议,[2] 确认邦板牙省瓜瓜地区审判法院 1997 年 4 月 30 日的判决 [3] 在民事案件编号 G-2549 中裁定请愿人有责任向被告支付其贷款义务,加上律师费和诉讼费用。事实如下:申请人分别于1992年9月4日和1992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人借款,第一次为P121,000.00应于1993年2月4日或之前支付,第二次为P363,000.00或之前支付1993 年 3 月 25 日。作为回报,请愿人向被申请人签发了两张支票:第一笔贷款的 1992 年 9 月 4 日的 Metrobank Check No. 114678[4] 和第二笔贷款的 1992 年 10 月 25 日的 Metrobank Check No. 114679[5]。这两笔贷款体现在两份手写文书中。第一个写着:P121,000。 00/xx 收到的金额为 121,000 比索仅 P121,000。来自 Encarnacion C. Capati 夫人的 00/xx 于 1992 年 9 月 4 日起 5 个月内支付,称贷款由 Metrobank(Guagua 分行)担保,支票编号为 11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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