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9菲尔。 445 第三师[G.R.不。 151876,2005 年 6 月 21 日] SUSAN GO 和菲律宾人民,请愿者,VS。 FERNANDO L. Dimagiba,答辩人。 PANGANIBAN, J. 决定:行政通函 12-2000,如行政通函 13-2001 所阐明的那样,仅确立了对违反 Batas Pambansa Blg. 的行为实施处罚的优先规则。 22 (BP 22),“弹跳支票法”。当犯罪和犯罪者的情况都表明善意或明显的事实错误而没有过失时,单独处以罚款——而不是监禁——是首选的刑罚。由于该通知要求审查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它仅适用于未决或未来的诉讼。这不是刑法;因此,它不具有追溯效力。也不得用于修改最终定罪判决。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违反了 2001 年 10 月 10 日[2] 和 2001 年 10 月 11 日[3] 地区审判法院 (RTC)(分庭)的命令5)、碧瑶市。[4] 2001 年 10 月 10 日的命令释放了被告 Fernando L. Dimagiba 的监禁,并要求他支付 P100,000 的罚款以代替监禁。 2001 年 10 月 11 日的命令如下:“因此,在本案中,[在]应用上述权利案件中持有的原则时,应特此批准立即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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