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NESTO FRANCISCO Y SPENOCILL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14658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12日
478菲尔。 167 第二师 [ G.R.第 146584 号,2004 年 7 月 12 日] ERNESTO FRANCISCO Y SPENOCILL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ALLEJO, SR., J.:这是通过对 CA-G.R. 上诉法院判决 [1] 的复审请愿书提出的上诉。 CR No. 19110 确认了布拉干省马洛洛斯地区审判法院第 22 分庭的决定[2],裁定请愿人 Ernesto Francisco 违反第 1612 号总统令,也称为反围栏法,判处他遭受最高处以十 (10) 年监禁一 (1) 天的刑罚,最高处以监狱长,最高处以二十 (20) 年的监禁时间,并与后者对应的附加处罚,并支付相应的金额珠宝首饰的主题。起诉书 请愿人被指控违反 P.D. 1993 年 6 月 23 日提交的信息中的第 1612 号,其中的指控部分内容为: 1991 年 11 月或大约 1991 年 11 月,在菲律宾布拉干省 Meycauayan 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 Ernesto Francisco y Spenocilla 意图为自己谋取利益,当时并在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从一个 Pacita Linghon y Liza 而非所有者那里购买、接收、拥有和获取了几件珠宝,即:一 (1) 对耳环(心形)---- P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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