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快递公司,请愿人,VS。 AMERICAN HOME ASSURANCE COMPANY 和 PHILAM INSURANCE COMPANY, INC.,受访者。 15009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8日
480菲尔。第456章第 150094 号,2004 年 8 月 18 日] 联邦快递公司,请愿人,VS。 AMERICAN HOME ASSURANCE COMPANY 和 PHILAM 保险公司,INC.,受访者。 PANGANIBAN, J. 判决:基本要求是,在起诉以追回运输货物的损失或损坏之前,原告必须在华沙公约和/或空运提单规定的期限内将损失或损坏通知承运人.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1 年 6 月 4 日的裁决[2] 和 2001 年 9 月 21 日的决议[3] 提出质疑CA-GR CV No. 58208。被攻击的决定如下:“因此,考虑到前提,本上诉因缺乏依据而被驳回。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49 分庭对第 95-1219 号民事案件的上诉裁决,题为“American Home Assurance Co. and PHILAM Insurance Co., Inc. v. FEDERAL EXPRESS CORPORATION and/or CARGOHAUS, INC. (前身为 U-WAREHOUSE, INC.),特此确认和重申。 “针对 [请愿人和 Cargohaus, Inc.] 的费用。”[4] 遭到攻击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事实 上诉法院将前述事实总结如下: “1994 年 1 月 26 日,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 SMITHKLINE Beecham(简称 SMITHKLINE)交付给 [申诉人] Federal Express Corporation 的代理人伯灵顿航空快运公司(BURLINGTON)。 ,一批 109 箱兽用生物制品,将交付给位于马尼拉大都会马卡蒂市的收货人 SMITHKLINE 和法国海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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