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建筑公司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远东银行信托公司和上诉法院,受访者。[G.R. 12901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3日
480菲尔。 39 二级 [ G.R.第 129015 号,2004 年 8 月 13 日] SAMSUNG CONSTRUCTION COMPANY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远东银行信托公司和上诉法院,被告。 D E C I S I O N TINGA, J: 在本请愿书中提到了一个经典的教科书问题——如果银行用伪造的支票付款,它是否有责任偿还从其账户中支付资金的出票人?上诉法院在推翻对银行不利的初审法院裁决时,援引了微不足道的推理来免除银行的责任。我们反转,应用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突出的事实如下。原告三星建筑公司菲律宾公司(“三星建筑”)总部位于拉古纳比南,在被告远东银行和信托公司[1](“FEBTC”)在后者位于马卡蒂的贝莱尔拥有一个经常账户[2] Samsung Construction 账户的唯一签字人是其项目经理 Jong Kyu Lee(“Jong”),[3] 而支票仍由公司会计师 Kyu Yong Lee(“Kyu”)保管。 [4] 1992 年 3 月 19 日,某位 Roberto Gonzaga 将 FEBTC 支票 No. 432100 提交给该银行位于马卡蒂贝莱尔的分行以供付款。这张支票以现金支付并从三星建设的往来账户中提取,金额为 999.95 万比索 (P999,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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