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7菲尔。 449 第二师 [ G.R.第 161172 号,2004 年 12 月 13 日] NADINE ROSARIO M. MORALES,请愿人,VS。菲律宾大学董事会,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HICO-NAZARIO, J.:“公认的原则是,在授予毕业荣誉方面,学校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这是学术自由的一部分。在这些规则的范围内,大学和学院有权决定谁有权在毕业学生中获得荣誉。除非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否则它在这一学术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不会受到干扰,更少受到法院的控制。”[1] 摆在我们面前的案件是对法院决定[2] 的复核的请愿书。上诉法院[3] 日期为 2003 年 11 月 28 日,推翻了 2002 年 9 月 5 日的命令[4] 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87 分庭。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菲律宾大学 (UP) 代码 410 规定:ART。 410. 以下列绝对最低加权平均成绩完成课程的学生应以优异成绩毕业: Summa Cum Laude ………..…… 1.20 Magna Cum Laude ….…………1.45 Cum Laude ………………… ....1.75 条件是,课程规定的所有科目的所有成绩,以及符合选修条件的科目,均应计入加权平均成绩;此外,如果选修课多于课程要求的选修课,将按照以下程序选择计入加权平均成绩的选修课: (I) 未转学的学生,按时间顺序考虑所需的选修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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