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菲尔。 574 EN BANC [ G. R. No. 137283, February 17, 2003 ]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ODERICK LEGASPI,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ARPIO MORALES, J.:本法院需要自动审查的是打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65 分庭在第 9643 号刑事案件中裁定被告上诉人罗德里克·勒加斯比犯有强奸罪的判决[1]。日期为 1997 年 8 月 18 日的信息对被告上诉人的指控如下: xxx 即 1997 年 7 月 3 日或前后晚上 8 点左右,在打拉省打拉市辖区内在本尊贵的法庭上,上述被告以武力和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七 (7) 岁以下的儿童 AAA 发生性关系。违反法律。 x x x[2] (强调提供。)1997 年 10 月 28 日,被告上诉人被传讯。在其法律顾问的适当协助下,他提出了无罪抗辩。[3]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1997 年 7 月 3 日下午 6:00 左右,被告-上诉人与他的父亲 Rogelio 和另外两人一起在他们位于 Tarlac, Tarlac, Panumpunan 的家中大肆饮酒。晚上 8:00 左右,他要求 6 岁多的 AAA,他父亲的普通法妻子 Brigida Pagsibagan 的侄女,和他一起出去几分钟。穿着短裤和衬衫的 AAA 答应了,两人离开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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