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GUILLERMO CARIÑO,被告上诉人。[G.注册号 131203]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8月02日
414菲尔。 577 第二分部 [ G. R. No. 131203, August 02, 2001 ]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GUILLERMO CARIÑO,被告上诉人。 QUISUMBING, J. 判决:在 1997 年 8 月 25 日颁布的判决中,[1] 伊莎贝拉埃沙格地区审判法院第 24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Br 24-0483 中裁定被告上诉人吉列尔莫·卡里尼奥犯有强奸罪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 335 条的定义和处罚。上诉人最初被判处死刑,但在对其决定进行发布后审查后,法院于 1997 年 9 月 10 日下令将​​这一刑罚减少为永久监禁,其中注意到强奸发生在 1990 年或之前第 7659 号共和国法的效力,恢复了对滔天罪行的死刑。然后,初审法院自行修改了原始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将刑罚降低为永久禁锢。 [2]本案事实如下: 1995 年 10 月 24 日,上诉人被指控犯有强奸罪,据称犯下如下罪行: 1990 年 1 月左右,在菲律宾伊莎贝拉省琼斯市,以及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通过武力、恐吓和下流的手段,与一位玛丽·安·V·卡里尼奥(Mary Ann V. Cariño)发生了(原文如此)肉体知识,违背了后者的意愿并同意。违反法律[3]传讯时,上诉人在律师协助下对控罪表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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