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MAS ABALDE,投诉人,VS。安东尼奥·罗克 (ANTONIO ROQUE), JR., 四世警长, 地区审判法庭, 托莱多市 29 分局, 被告。 [上午编号 P-02-1643]
448菲尔。 246第一师[上午P-02-1643 号,2003 年 4 月 1 日] DIMAS ABALDE,原告,VS。安东尼奥·罗克 (ANTONIO ROQUE, JR.),四世警长,地区审判法院,托莱多市第 29 分局,被告。决议 YNARES-SANTIAGO, J.:原告 Dimas Abalde 是托莱多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9 分庭民事案件编号 T-674 的原告,题为“Dimas Abalde,原告与 Luzviminda Dulang 等人,被告。 ” 1999 年 3 月 2 日,初审法院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判给他赔偿金、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共计 10 万比索 (P110,000.00)。 [1]该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并正式载入判决书。 [2]因此,发出了一份执行令,命令被告人小安东尼奥·罗克(法院治安官)执行上述决定。 1999 年 8 月 4 日,原告和被告警长前往菲律宾土地银行宿务总行领取判决金额。 [3]然而,与银行人员进行交易的只有被告警长。交易完成后,被诉治安官仅向申诉人支付了九万比索 (P90,000.00) 的现金,比判决裁决少两万比索 (P20,000.00)。 [4]被申请人告诉投诉人,判决裁决的余额将由被告-义务人适时汇出。 [5]直到 2000 年 2 月的某个时候,被申请人才向投诉人提交了一份题为“治安官费用报告”的文件,据称该文件笼统地列出了执行判决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 16200 万元。六十比索(P1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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