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菲尔。第679章第 140549 号,2003 年 7 月 22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约翰·彼得·希波尔,上诉人。 YNARES-SANTIAGO, J. 判决:上诉人 John Peter Hipol 在第 14716-R 号刑事案件中被指控挪用公共资金,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17 条的定义和处罚,他的行为如下: 1997 年 3 月 8 日期间,在菲律宾碧瑶市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一名公共责任官员和被指派到碧瑶市财政局的保税官员,以及作为对本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在当时、当场故意、非法、重罪,委托收受的公款负责带走、挪用、挪用、挪用和转换为他个人使用,并受益于 200 万 390 378 比索 57/100 (2,390 ,378.57),菲律宾货币,来自这些资金,从而对政府造成上述数额的损害和损害。违反法律。[1]被告上诉人在传讯时表示“无罪”。 [2]此后,审判接踵而至。事实可概括如下: 1993 年 12 月 19 日,上诉人被聘为碧瑶市市财政局二级收银员。 [3]他被分配到现金部门,由四号出纳员夫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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