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8菲尔。 76 第一师 [ 上午No. P-03-1703(原 OCA IPI-02-1436-P),2003 年 9 月 18 日] EDNA FE F. AQUINO,投诉人,VS。 JOSE R. MARTIN, Sheriff IV, Resolution DAVIDE JR., CJ: 这是针对被告 Jose R. Martin, 伊莎贝拉 Cauayan 市第 19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警长 IV 的行政案件。由于他在各种民事案件中未执行有利于 Equity Machineries, Inc. (EMI) 的执行令,以收取一笔款项。在 2002 年 6 月 20 日的宣誓书投诉[1] 中,EMI 的信贷和收款经理 Edna Fe F. Aquino 女士声称,在许多民事案件中,有五份有利于 EMI 的执行令被批准给被告执行。其中一些令状早在 2000 年就已发布。尽管一再要求,被诉人仍故意不执行令状,并告知 EMI 令状的执行进度。在 2002 年 8 月 23 日的评论[2] 中,警长 Martin 承认收到了执行令,但宣布申诉中提到的两项执行令不在他的职责范围内。至于其他令状,他解释说,他曾多次与时任 EMI 收藏家、现为圣地亚哥市分公司经理的纳尔逊·多明戈 (Nelson Domingo) 一起试图执行这些令状。但是,判决债务人没有可以征收的金钱或财产。当他再次想要执行执行令时,他得知尽管提出要求,相应的治安官费用仍未支付。... EDNA FE F. AQUINO,投诉人,VS。 JOSE R. MARTIN,警长 IV,答辩人[A.M.编号 P-03-1703(原 OCA IPI-02-1436-P)]pdf预览版 EDNA FE F. AQUINO,投诉人,VS。 JOSE R. MARTIN,警长 IV,答辩人[A.M.编号 P-03-1703(原 OCA IPI-02-1436-P)]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