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菲尔。 463 第一师 [ G.R.第 145872 号,2002 年 2 月 4 日] GLORIA OCAMPO-PAULE,请愿人,VS。尊敬的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 D E C I S I O N KAPUNAN, J.:这是复审 CA-G.R. 上诉法院 2000 年 10 月 26 日裁决的请愿书。 CR No. 22437[1] 确认请愿人 Gloria Ocampo-Paule 被邦板牙省瓜瓜地区审判法院第 49 分庭定罪。在 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期间,请愿人从私人原告 Felicitas M . Calilung 几件珠宝,总价值为 163,167 比索和 95 分 (P163,167.95)。私人投诉人和请愿人之间的协议是后者将出售相同的珠宝,然后在收到货物后的两个月内将未售出的珠宝归还给私人投诉人并支付销售收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未售出的珠宝归还给私人投诉人。由于私人投诉人和请愿人是亲属,前者不再要求请愿人出具收据,确认她收到珠宝。当请愿人未能将出售珠宝的收益汇出或将未售出的珠宝归还给私人投诉人时,后者向请愿人发送了一封要求函。尽管收到了要求函,但请愿人未能交出出售所得或归还未售出的珠宝。私人投诉人被迫将此事提交给 Sta 的描笼涯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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