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ROGELIO BARROZO Y CASTRO,上诉人。[G.R.编号 138726-27]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7月03日
433菲尔。 231 EN BANC [ G.R.第 138726-27 号,2002 年 7 月 3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ROGELIO BARROZO Y CASTRO,上诉人。 J. PANGANIBAN 判决:检方未能证明犯罪发生时受害者的少数群体在合理怀疑范围内被定罪,因此无法以合格的形式对强奸定罪。因此,适当的惩罚是永久闭关,而不是死刑。本法院自动审查的案件是 1999 年 4 月 7 日的决定[1] 乌达内塔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第 46 分庭),作为刑事案件 U-9810 和 U-9811 的特别刑事法院. RTC 认定 Rogelio Barrozo y Castro 犯有无可置疑的强奸罪,并对他判处死刑。该决定的法令部分写道:“因此,在 CRIM 中找到 ROGELIO BARROZO。案例编号U-9811,犯有严重强奸罪,无可置疑,根据Art. 266-A,R.A. 8353,关于 R.A. 7659,法院判处 Rogelio Barrozo 死刑,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命令被告赔偿Rowena Barrozo 75,000.00 比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进一步赔偿20,000.00 比索作为惩戒性赔偿金和其他法律附加处罚。 “控方未能在 CRIM 中证明 Rogelio Barrozo 的罪行超出合理怀疑。案例编号U-9810,法院宣布被告。”[2] 上诉人被指控在两个单独的信息中强奸了他自己的女儿,Rowena Barrozo y Castro,[3] 两个信息的日期均为 1998 年 10 月 14 日,内容如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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