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BLO N. QUIÑON,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第13646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9月19日
438菲尔。 146 第一师 [ G.R.第 136462 号,2002 年 9 月 19 日] PABLO N. QUIÑON,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判决 YNARES-SANTIAGO, J.:本复审请愿书旨在搁置 1998 年 9 月 21 日的判决和 1998 年 12 月 4 日在第 16279 号刑事案件中对 Sandiganbayan[1] 作出的判决,将请愿人 Pablo N. Quiñon 定罪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17 条规定和处罚的挪用公共财产罪。针对被告上诉人提交的信息如下: 1988 年 3 月 14 日或之后,在菲律宾伊洛伊洛的卡利诺格,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一名公职人员,当时是车站Calinog 指挥官 Iloilo PC/INP,由于其职务的原因,他对自己拥有和控制的公共财产负责,以官方身份收到了以下枪支:两 (2) 支超口径 .38手枪及其弹匣,序列号为 310136 和 310150,每支手枪价值 P5,500.00,总价值 P11,000.00;和一 (1) 支 12 口径霰弹枪,序列号 242446,价值 P4,000.00,严重滥用信心,故意、非法和重罪地申请并转为个人用途,并使所述枪支受益以及政府对菲律宾货币一万五千比索 (P15,000.00) 的偏见。违反法律[2] 1991年5月13日,请愿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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