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4菲尔。第844章第 130038 号,2000 年 9 月 18 日] ROSA LIM,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被告。 D E C I S I O N PARDO, J.:此案是对上诉法院判决 [1] 的上诉,该判决确认了宿务市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2]两个法院均裁定请愿人 Rosa Lim 两次违反 Batas Pambansa Bilang 22[3] 并判处她两次一年监禁,并责令她支付两笔罚款,每笔罚款金额为 20 万比索 (P200, 000.00)。初审法院还命令请愿人将收到的珠宝或其价值连带利息归还给 Maria Antonia Seguan,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费和费用。 [4]我们陈述了相关事实。 [5] 1990 年 8 月 25 日,请愿人打电话给 Maria Antonia Seguan。申诉人随后前往色关的商店。她购买了各种珠宝——价值 P300,000.00 的新加坡项链、手镯和戒指。她开出一张日期为 1990 年 8 月 25 日的支票,抬头为在 Metrobank 提取的“现金”,金额为 P300,000.00[6],并将支票交给了 Seguan。 1990年8月26日,请愿人再次前往色关的店铺,购买了价值P241,668的珠宝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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