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菲尔。 203 第三分区 [ G.R.第 142277 号,2002 年 12 月 11 日] ARWOOD INDUSTRIES, INC.,请愿人,VS. D.M. CONSUNJI, INC.,受访者。 DECISION CORONA, J .:这是对上诉法院 1999 年 11 月 12 日的决定 [1]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该决定经修改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 1997 年 4 月 1 日的决定 [2] ,第 63489 号民事案件中的帕西格市第 153 分局。该请愿书的核心问题是对初审法院裁定的金额征收百分之二 (2%) 的利息,后来上诉法院在赞成答辩 DM Consunji, Inc. 和对呈请人 Arwood Industries, Inc. 本案的事实背景如下:呈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作为业主和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日期为 3 日的土木、结构和建筑工程协议[3](协议) 1989 年 2 月 6 日,在马尼拉大都会圣胡安格林希尔斯艾森豪威尔街 23 号建造请愿人的韦斯特伍德公寓。公寓项目的合同价格总计 P20,800,000.00。尽管公寓项目已经完成,但请愿人仍未支付 P962,434.78 的金额。应诉人一再要求请愿人付款,但无人理会。因此,1993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为第63489号民事案件的原告提起诉讼[4],要求追回合同价款的余额并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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