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菲尔。 476 第一师 [ G.R.第 117033 号,2001 年 2 月 1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AFAEL AVECILLA Y MOBIDO,被告上诉人。 YNARES-SANTIAGO, J. 判决:被告上诉人被指控犯有符合条件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其行为如下: 1991 年 12 月 24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上述被告,不是法律允许或授权持有、拥有和携带枪支,当时故意、非法和故意拥有、控制和保管枪支,即:一 (1) .38 Caliber Revolver Colt (Paltik)在没有首先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和/或许可证以携带和拥有该产品的情况下标记为美国制造,并且由于这种拥有而故意、非法和重罪,意图杀死、开枪和射击一个 Macario Afable, Jr. y Canqui,因此对后者造成致命的枪击和伤害,结果导致后者死亡。 [1]从笔录来看,1991年12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上诉人到达马尼拉Pandacan大坡街篮球场,无故突然开枪。枪在空中。然后,他去了附近的一条小巷,几分钟后,前往距离篮球场约四 (4) 米的封闭商店。在那里,他与 Boy Manalaysay、Jimmy Tolentino 和 Macario Afable, Jr. Afable 发起了一场争执。Afable 试图安抚被告上诉人,随后,后者将左臂放在 Afable 的脖子上,并直接朝他的腹部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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