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菲尔。 71 第一师 [ G.R.第 126026 号,2001 年 2 月 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MAURICIO LOYOLA Y BOTAYA 别名“JUNIOR”,原告原告。判决 PARDO, J.:被告 Mauricio Loyola y Botaya 别名“Junior”对马来巴莱 Bukidnon 地区第 8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认定他犯有强奸罪无可置疑,其法令部分内容如下:“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定被告 Mauricio Loyola 有罪,在信息中指控的强奸罪名无可置疑,因此他被判处永久居留权的处罚,并赔偿私人原告 P30,000.00,并“SO ORDERED.”[1] 1995 年 1 月 25 日,Bukidnon 的助理省检察官 Guillermo G. Ching 以强奸罪指控 MAURICIO LOYOLA Y BOTAYA @“JUNIOR”,承诺如下:大约在 1994 年 4 月 11 日午夜,特别是在菲律宾布基农省加里兰根市,Purok 8,Barangay West Poblacion 的新巴士总站,车身编号为 2654 的学士高速巴士内,并在法律范围内尊敬的法院的措辞,上述被告仍然逍遥法外,具有猥亵的设计,并通过武力和恐吓,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犯罪地接受STECY GATILOGO,[2]十六(16)年-老女孩在熟睡时用手捂住嘴,脱下裤子和内衣,将身体压在她身上,强行将阴茎插入她的阴道,违背她的意愿与STECY GATILOGO发生性关系,造成伤害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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