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LAND SERVICE,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2260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4月30日
409菲尔。 508 第一师 [ G.R.第 122605 号,2001 年 4 月 30 日] SEA-LAND SERVICE,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决定 PARDO, J.: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上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驳回了请愿人要求税收抵免或退还应纳税年度菲律宾总帐单支付的所得税的裁决1984 年,金额为 P870,093.12。[1]事实 上诉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Sea-Land Service Incorporated (SEA-LAND) 是一家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许可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美国国际航运公司,签订了一项与美国政府签订运输军用家用物品和派往苏比克海军基地的美军人员的财物的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SEA-LAND 在 1984 纳税年度获得了 P58,006,207.54 的收入。在相关纳税年度,SEA-LAND 向美国国税局 (BIR) 提交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ITR),并按照第 25 (a) (2) 条的要求缴纳了 1.5% 的应缴所得税与 RP-美国税收条约第 9 条有关的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金额为 P870,093.12。 “声称它错误地支付了上述所得税,于1987年4月15日向BIR提交了书面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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