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EX 矿业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和上诉法院,答辩人。[G.R. 12032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4月21日
365菲尔。第572章第 120324 号,1999 年 4 月 21 日] PHILEX MINING CORPORATION,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上诉法院,答辩人。 QUISUMBING, J. 的决定: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调卷申请旨在撤销上诉法院 1995 年 5 月 18 日在 CA-GR SP 第 34988 号中作出的决定[1],该决定确认了该决定税务上诉法院在 CTA 第 3547 号案件中的处理。税务上诉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如下:“因此,特此命令被申请人,内部收入专员退还给申请人 PHILEX MINING CORP 的款项。 ,不计利息的 P16,747.36 的总和,相当于根据第 1435 号共和国法第 5 条的规定,就其购买的汽油、机油和润滑油、柴油和燃料油支付的特定税款的 25% 部分退还符合《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42 (b) 和 (c) 条以及第 1435 号 RA 第 1 和 2 条规定的第 145 条。没有关于成本的声明。所以命令。”[2] 如根据上诉法院的决定,发生了以下相关事件:Pe作为一家国内矿业公司,该公司与当时的自然资源部(现为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签订了采矿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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