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ENRIQUE LABAYNE Y AGUILAR,被告上诉人。 13217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4月20日
409菲尔。 192 EN BANC [ G.R.第 132170 号,2001 年 4 月 2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NRIQUE LABAYNE Y AGUILAR,被告上诉人。判决 KAPUNAN, J.:这是对黎刹圣马特奥地区审判法院第 76 分庭作出的判决的自动审查,认定被告上诉人 Enrique Labayne y Aguilar 对强奸罪和九 (9) 项淫荡行为。上述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 鉴于此,在考虑前提下,特此对这些案件作出如下判决: 1. 在此认定 Enrique Labayne 和 Aguilar 有罪,对第 3354 条规定的强奸罪的定义和处罚没有合理怀疑。经修订的刑法典,并判处他死刑,赔偿原告 Mary Rose S. Daligdig 50,000.00 披索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支付费用。 2 此处的裁决毫无疑问地指控 Enrique Labayne 和 Aguilar 有罪,指控犯有九 (9) 项淫荡行为,这些罪名在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36 条中定义和处罚,并判处他每项罪名判处六 (6) 年监禁,赔偿申诉人 Mary Rose S. Daligdig 的每项罪名 P2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并支付费用。如此订购。[1]记录显示,1996 年 12 月 2 日,九 (9) 岁的申诉人 Mary Rose Daligdig 在她的母亲 Angelina Daligdig 的协助下,对被告提起了强奸罪的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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