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纳航空航天大学,请愿人,VS。高等教育委员会 (CHED),受访者。[G.R. 13937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4月04日
408菲尔。 483 第三师[G.R.第 139371 号,2001 年 4 月 4 日] 印第安纳航空航天大学,请愿人,VS。高等教育委员会 (CHED),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当延迟提交答复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时,应避免默认命令。由于本案中被申请人无意中宣布违约,其要求 Certiorari 撤销其违约的请愿书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给予。高等教育委员会禁止请愿人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大学”一词并责令其恢复其授权名称的行为并未侵犯其所有权或对学校构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事实上,请愿人没有既得权利向公众歪曲自己。禁令是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不应被用来使谎言永久化。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SP 第 51346 号中 1999 年 7 月 21 日的裁决[1] 提出质疑。上诉法院指示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136 分庭停止审理第 98-811 号民事案件,并驳回“印第安纳航空航天大学”对高等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CHED)。 CA 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有关此事的现行法律和判例,[初审法院]特此指示停止并停止对民事案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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