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CISCO YAP, JR., A.K.A. EDWIN YAP,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G.R. 14152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6月06日
411菲尔。 190 第三师 [ G.R. No. 141529, June 06, 2001 ] FRANCISCO YAP, JR., A.K.A. EDWIN YAP,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判决 GONZAGA-REYES, J.:正在援引反对过度保释的权利以及居住和旅行的自由,以撤销上诉法院的两项决议,该决议将保释金定为 P5,500,000.00 披索,并对改变居住地和出国旅行。对于相当于 P5,500,000.00 的挪用金额,请愿人被帕西格市 [1] 地区审判法院判定犯有 estafa 罪,并被判处四年零两个月的监禁,最低至最高八年的市长监禁, “超过 P22,000.00 的每增加一 (1) 年 P10,000.00,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二十 (20) 年。”[2] 他提出上诉通知,并被允许获准他在诉讼程序早些时候提交的现金保证金下的临时自由。初审法院在 1999 年 2 月 17 日的命令中驳回了该动议。在案件记录转交给上诉法院后,请愿人向该法院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为被告-上诉人的临时自由保释。待上诉,援引 1997 年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114 条第 5 节的最后一段。当被要求对此动议发表评论时,总检察长认为,可能允许请愿人缴纳 5,500,000 披索的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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