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WIN CADUA,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G.R. 【第12312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8月19日
371菲尔。第627章第 123123 号,1999 年 8 月 19 日] EDWIN CADUA,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 D E C I S I O N QUISUMBING, J.:根据 certiorari 提出的上诉是 CA-G.R. 上诉法院的决定[1]。 1995 年 6 月 30 日颁布的第 16312 号决议,以及随后 1995 年 12 月 15 日的决议[2],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上诉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对第 Q-92-27261 号刑事案件的判决,[3] 对该案的处理如下:“鉴于上述情况,本法院认定被告 Edwin Cadua 对针对他的犯罪指控 (原文如此) 有合理怀疑,并特此判处他 12 年 5 个月零 10 天的不定刑罚,至少 17 年 4 个月零 1 天的隐居暂缓拘留为最大,并支付费用。被告有权享受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9 条规定的利益,前提是他不属于其中的例外。所以命令。"[4 ] 此案源于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指控。信息内容如下:“签署的助理城市检察官指控 EDWIN CADUA Y QUINTAYO ov (sic) 违反 PD 1866(非法拥有枪支和弹药),其行为如下:1992 年 1 月 2 日左右,在奎松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市,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拥有并控制和保管了一个(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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