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菲尔。 94 第三分区 [ G.R.第 138949 号,2001 年 6 月 6 日] 菲律宾联合银行,请愿人,VS。证券交易委员会,答辩人。 PANGANIBAN 决定,J.:就其银行职能而言,请愿人已经受到菲律宾中央银行的监督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前者免于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发布的合理披露规定的约束。 .这些规定——对作为在股票市场上市的银行机构的申请人实施——旨在确保提供完整、公平和准确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实施此类法规是 SEC 管辖范围内的一项职能。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CA) 1998 年 11 月 16 日在 CA-GR SP 第 48002 号中的裁决[2] 提出质疑。被攻击的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如下:“鉴于上述情况,特此确认 1997 年 11 月 5 日和 1998 年 4 月 14 日的被攻击命令,修改后请愿人被处以五万 (P50,000.00 ) PESOS 加上 1997 年 7 月 21 日开始的五百 (P500.00) PESOS,对于持续违规的每一天。”[3] 同样受到攻击的是 1999 年 5 月 31 日的 CA 决议,[4] 否决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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