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菲尔。 518 第一师 [ G.R.第 112590 号*,2001 年 7 月 12 日] STATE INVESTMENT HOUSE,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LOMUYON TIMBER INDUSTRIES, INC.,AMANDA MALONJAO 和 RUFINO MALONJAO,被告。判决 KAPUNAN, J.:这是一项复审上诉法院判决的请愿书,确认国家首都地区地区审判法院第 38 分庭在第 83-18464 号民事案件中关于一笔款项的判决.引自被告法院判决的无可争议的事实如下: 1978 年 3 月 9 日,Lomuyon Timber Industries, Inc.(以下简称 Lomuyon)同意在有追索权的基础上以折扣价向原告出售其“应收账款”(例“A”)。交易中约定,如果应收账款仍未支付,原告可酌情收取每月 3% 的罚款。为了确保应收账款的支付,Malonjaos 还为原告执行了一项房地产抵押,其不动产由所有权转让证书(445856)S-65586 和(162775)S-65585(Exh .“乙”)。根据他们的协议,在 1978 年 3 月 9 日和 15 日以及 1978 年 7 月 19 日,Lomuyon 以 P2,558,073.75 的总对价出售给原告(Exhs.“C”、“D”、“E”和“F” ),由支票组成的各种应收款如下:TCBTC 618821 June 9, 1978 P37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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