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9菲尔。第689章第 108067 号,2000 年 1 月 20 日] CYANAMID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ECISION QUISUMBING, J.:请愿人对上诉法院的决定 [1] 提出异议,该决定 [1] 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决定 [2],命令请愿人向被申请人国税局局长支付 300 万 770 美元- 根据 1985 年 1 月 30 日至 1987 年 1 月 30 日 1985 年 1 月 30 日至 1987 年 1 月 30 日期间的 1981 年不当利润积累,4000 867 比索和 50 分(P3,774,867.50)作为 25% 的附加税,加上 10% 的附加税和 20% 的年利息秒。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25 条。税务上诉法院作出以下事实认定:申请人 Cyanamid Philippines, Inc.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公司,是位于美国缅因州的 American Cyanamid Co. 的全资子公司。它从事医药产品和化学品的制造、进口制成品的批发商和进口商/承销商。 1985 年 2 月 7 日,CIR 向请愿人发出评估函,要求缴纳 1981 纳税年度的不足所得税 119,817 (P119,817.00) 比索,具体如下:经审计返回 14,57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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