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PILAR ESTIPULAR,答辩人。[G.R. 13658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7月20日
391菲尔。 211 第三师 [ G.R.第 136588 号,2000 年 7 月 20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PILAR ESTIPULAR,答辩人。 PANGANIBAN, J. 决定:第 26 号共和国法要求重建丢失或毁坏的产权证书的请愿书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张贴在所在地的省级和市级建筑物的正门。物业位于。此要求是强制性的;严格遵守是具有管辖权的。如果没有在市级和省级建筑物的主要入口处公布和张贴,初审法院批准重建的决定无效。案例 这是本法院在批准我们面前的复审申请时所使用的原则,以驳斥上诉法院 [2] (CA) 在 CA-GR CV No. 53846 中 1998 年 12 月 9 日的裁决[1]。被质疑裁决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考虑到前提,特此确认上诉判决。”[3] 由 CA 确认的地区审判法院裁决 [4] 的法令部分是这样写的:“因此,法院认为该请愿书得到充分采纳并有证据支持。因此,特此批准该请愿书。已销毁/烧毁的第 154 号所有权证书的原件被宣布取消,并在 La 的契据登记册工会特此指示重建第 154 号原证书以代替原证书,以支持 Fermin Estipular,该证书应附注以完全相同的条款代替销毁/烧毁的原件签发的注释和使用 corr 作为基础的条件之前由 La Union 契约登记处签发的相应所有者的重复所有权证书,但在所有方面都有权与向登记处提交的销毁/烧毁的原件具有相同的信任和信誉,并且此后应被视为所有财产登记法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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