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菲尔。第459章第 102784 号,1997 年 4 月 7 日] ROSA LIM,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 R E S O L U T I O N HERMOSISIMA, JR., J.:根据原告罗莎·林 (Rosa Lim) 提出的重审动议,本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各种论点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认真审视。请愿人 Rosa Lim 被指控犯有第 5 条规定的 estafa 罪,随后被定罪。 315,标准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92 分庭的修订刑法典第 1(b) 条。 [1]法院上诉确认了这一定罪。 [2]对上诉法院的裁决感到不满,罗莎·林(Rosa Lim)根据第 45 条规则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申请。本法院随后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因此,本复议动议寻求撤销我们 1996 年 2 月 28 日的决定。她的复议动议基于以下理由: I. 法院未考虑的现状在私人检察官对申请人和奥雷利亚·纳德拉的交叉调查以及在律师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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