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菲尔。 124 第二师 [ G.R.第 96202 号,1999 年 4 月 13 日] ROSELLA D. CANQUE,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SOCOR 建设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MENDOZA, J.:本次复审请愿书寻求撤销上诉法院的决定 [1],确认宿务市地区审判法院命令请愿人的判决 [2] - 。 . .从 1986 年 9 月 22 日,即提起诉讼之日起,以每年 12% 的利率支付 [私人被告] 本金 299,0717 比索和 75 分 (P299,717.75) 以及利息直到付清为止;向 [私人被告] 支付一万比索 (P10,000.00) 的额外金额以支付合理的律师费;支付 552 比索和 86 分 (P552.86) 的总和作为申请费并支付诉讼费用。由于[私人被告人]撤回了针对[申请人的]反制的初步依附化名令的祈祷,因此关于初步依附化名令的事件已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和学术性。事实如下: 申请人 Rosella D. Canque 是一家以 RDC Construction 的名称和风格开展业务的承包商。在此案的关键时期,她与政府签订了以下合同: (a) 修复宿雾-托莱多码头路; (b) Lutopan 通路的柏油路; (c) 拉普拉普市 Babag 路的柏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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