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菲尔。 167 EN BANC [ G.R.第 130092 号,1999 年 7 月 2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ALFREDO BRANDARES Y BOTON,被告上诉人。每个 CURIAM 的决定:这是对 1997 年 3 月 24 日,Misamis Oriental 地区审判法院第 37 分庭 [2] 在第 95-22 号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上诉人 Alfredo 定罪的自动审查Brandares 以强奸罪判处他死刑,并赔偿受害者五万比索 (P5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二万五千比索 (P25,000.00) 作为惩戒性损害赔偿金。向审判法庭提交的指控被告上诉人阿尔弗雷多犯有强奸罪的信息(诉状)内容如下:“那是在 1994 年 8 月的第 3 周左右,在菲律宾卡加延德奥罗市,在上述被告人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的手段,即当时那里威胁说,如果她不同意,她会大喊大叫,他会杀了她。服从他的犯罪计划,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以下签名的原告,他 13 岁的女儿 Arcelyn C. Brandares 发生性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违反修订的第 355 条经修订的刑法典。”[3] 经传讯,被告上诉人不认罪,并进行了审判。为支持其案件,检方提供了三名证人:受害者 Arcelyn Brandares;塞尔萨布兰达雷斯,母亲;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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