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 菲尔。 685 第二师 [ G.R.第 201111 号,2014 年 8 月 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阿尔弗雷多·塞尔登·Y·桑切斯,被告上诉人。判决 PEREZ, J.:上诉是上诉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颁布的判决[1],确认上诉人邦板牙安吉利斯市地区审判法院 [2] (RTC) 对上诉人的定罪Alfredo Cerdon y Sanchez 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II 条第 5 节和相应的无期徒刑和罚款 P500,000.00。上诉人在“买入”操作后被指控犯有违规行为。针对上诉人的信息的指控部分如下: 2003 年 7 月 12 日左右,在 Brg。 Dau,菲律宾邦板牙省马巴拉卡特市,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 ALFREDO CERDON Y SANCHEZ 是未经法律授权销售和交付的人,当时并且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向装腔作势的买家出售并交付一 (1) 个热封透明塑料袋,其中装有盐酸甲基苯丙胺 (shabu),重 538 万分之一 (0.0538) 克,一种危险药物。 [3]被提审时,上诉人不认罪。庭前庭审中,当事人约定了以下几点: 被告人的身份;被告也被称为弗雷德;在 2003 年 7 月 13 日逮捕被告之前没有进行任何监视;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被没收的物品拍照;没收收据中没有任何民选官员、媒体代表和 DO 代表的签名[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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