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博尼法西奥·桑斯·马塞达和 TERESITA MACEDA–DOCENA,请愿者,VS。菲律宾开发银行和上诉法院,受访者。[G.R. 13512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8月26日
372菲尔。 107 第三分区 [ G.R.第 135128 号,1999 年 8 月 26 日] BONIFACIO SANZ MACEDA, JR。和 TERESITA MACEDA–DOCENA,请愿者,VS。菲律宾开发银行和上诉法院,被告。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Movants 有责任说明为什么应在不等待上诉结果的情况下执行初审法院的决定。没有这样的正当理由,其执行上诉不能被批准。本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3] (CA) 在 CA- 中 1998 年 8 月 14 日的决定[2] GR SP No. 47405,其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基于上述内容,特此批准即时请愿书。被告法院 1997 年 10 月 2 日的受质疑命令在此被废止并搁置,因为它下令部分执行等待上诉。没有关于费用的公告。由 CA 撤销的命令 [4] 是初审法院 [5] 对后者 1997 年 2 月 25 日在第 8737 号民事案件、Bonifacio Sanz Maceda Jr. 和 Teresita Maceda-Docena 诉。菲律宾开发银行和奥斯卡·德·维拉。事实 上诉法院总结的案件事实如下:“本案于 1984 年 10 月 15 日开始,由 [请愿人][7] 提出针对 [私人被告][8] 及其经理之一奥斯卡·德·维拉(Oscar De V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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