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菲尔。 964 第三师[G.R.第 125947 号,2000 年 6 月 8 日] ROMAGO ELECTRIC CO.,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TOYOTA SHAW, INC. 和 Severino C. LIM,被告。 D E C I S I O N GONZAGA-REYES, J.: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旨在撤销上诉法院在 CA-G.R. 案中的决定[1]。 1996 年 7 月 30 日的第 37920 号民事案件,推翻并搁置了 1991 年 9 月 13 日帕西格地区审判法院第 158 分庭在民事案件第 59032 号中的裁决,该诉讼由原告提起的收取一笔款项的诉讼-请愿人 Romago Electric Co., Inc. 反对被告私人被告 Toyota Shaw, Inc. 和 Severino Lim。初审法院上述判决的决定性部分如下:“鉴于上述情况,作出有利于原告和反对被告丰田肖公司的判决,命令后者:a) 向原告支付P75,060.76 代表其在原告支付的租金和水电费中的份额,从司法要求之日起直至全额支付;b) 支付原告 P10,000.00 的律师费和 c) 诉讼费用。 “[2] 初审法院免除被告 Severino Lim 的任何责任。在被告丰田公司的复议动议被初审法院在 1992 年 1 月 15 日的命令中驳回后,丰田汽车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驳斥初审法院下令被告-上诉人向原告-被上诉人支付其租金和水电费的份额的决定。由后者支付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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