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OBINSON ESTRERA,原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G.R. 10623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1月29日
349菲尔。 298 第二师 [ G.R.第 106233 号,1998 年 1 月 2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OBINSON ESTRERA,原告上诉人。判决 MENDOZA, J.:这是对 1992 年 6 月 1 日达瑙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5 分庭)判决 [1] 的上诉,判决被告 Robinson Estrera 犯有强奸罪,并判处他永久监禁。并赔偿申诉人 Ester Estrera Mistula,金额为 P40,000.00。针对被告上诉人的信息如下:[2] 大约在 1991 年 5 月 1 日上午 10 点左右,或多或少,在旧金山市圣伊西德罗描笼涯的 Sitio Pacijan,菲律宾宿务省,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当被冒犯的一方在她的农场里时,在此被指控,通过武力和恐吓,使用锋利的刀,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并且违背她的意愿和未经她的同意,与 ESTER MISTULA y ESTRERA 发生了严重的性关系。违反法律。申诉人作证说,1991 年 5 月 1 日上午 10 点左右,当她在位于旧金山、宿务、卡莫特斯、圣伊西德罗的 Sitio Pacijan 的家庭农场喂鸡时,被告-上诉人突然出现,并以他的权利手,抓住她的右臂并在她背后扭动它,即使他用左手在她的左侧戳了一把刀。 [3]原告说,被告上诉人后来将刀转移到他的右手上,并用左手拉下她的短裤,从而拉断了拉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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