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JACK SORREL Y VILLAR,原告上诉人。 D E CI S I O N[G.R. 11933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8月29日
343菲尔。 890 第一师 [ G.R.第 119332 号,1997 年 8 月 2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JACK SORREL Y VILLAR,原告上诉人。 DE CI SION VITUG, J.: Teofilo Geronimo y Nicolas 是一位 64 岁的商人,从事重型设备和备件的销售,其办公室位于 JLB 大楼的 Ronquillo 和 P. Gomez 街的拐角处,靠近 Quiapo中部地区,在那里他每月将赚取大约 P20,000.00。[1] 1988 年 11 月 7 日上午,他在去办公室的路上沿着帕特诺街行走时,被拦住并被枪杀。子弹击中了他头部的后部区域,划伤了他的大脑并导致右前额擦伤。 [2]来自 0.38 口径枪的弹头在他的颅腔中被发现。枪口一定距离他的头部只有大约 24 英寸。 [3] Jack Sorrel y Villar 被指控并随后被定罪。 Sorrel 现在对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RTC”)第 28 分庭 [4] 的判决提出上诉,根据经修订的《刑法》第 294 条第 1 款,认定他犯有特殊复杂的抢劫杀人罪,无可置疑。代码。初审法院已对他处以永久隔离的处罚,并命令他赔偿受害者的继承人 P50,000.00 披索,并向他们偿还从受害者身上拿走的 P40,000.00 披索和花费的 P30,000.00 披索。家人为他的唤醒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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