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艾玛·马奎兰,被告上诉人。 [G.R. 12617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8月27日
356菲尔。 132 第二师 [ G.R.第 126170 号,1998 年 8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艾玛·马奎兰,被告上诉人。 R E S O L U T I O N MENDOZA, J.:被告上诉人 Emma Maquilan 被判违反 R.A. 1994 年 10 月 14 日,北三宝颜省 Sindangan 地区审判法院(第 11 分庭)作出的一项判决,经修正的第 6425 号,并判处永久监禁。 59 支手卷大麻香烟和从她身上查获的大麻种子火柴盒被下令销毁。被告上诉人提出上诉通知书,结果将案件记录(刑事案件编号 S-2191)转交本院。然而,在法院对上诉采取行动并要求她提交上诉人的简报之前,被告上诉人撤回了她的上诉。在另一人为她准备的一封日期为 1997 年 3 月 14 日的手写信中,被告上诉人表示,她将提交一份请愿书,要求签发人身保护令,为她的利益寻求解除监禁。需要母亲支持和指导的孩子。 (“Sumulat po ako para po ipaalam na nais ko nang iurong ang aking apila dahilan po sa nais kong mag-file ng Habeas Corpus. May mga anak po akong lumalaki at kailangan ang pagsubaybay ng isang ina。”)[1] 在其决议中,日期为 1997 年 7 月 9 日,法院要求副检察长发表评论,即使它要求被告上诉人的律师 A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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