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菲尔。第397章第 125080 号,1998 年 9 月 2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TEMESTOCLES LOZANO @ TOMMY,被告上诉人。 J. PANGANIBAN 判决:不在犯罪现场和否认不能胜过明确和积极地认定上诉人是犯罪者以及受害者对那决定性日子事件的详细叙述。除了民事赔偿外,强奸受害者可能会获得精神和惩戒性赔偿。将耻辱视为一般加重情节,没有任何减轻处罚的措施来抵消,使受害者有权获得惩戒性损害赔偿。 Temestocles Lozano 案寻求推翻南莱特马辛地区审判法院 1996 年 2 月 29 日第 1471 号刑事案件中第 25 分庭的判决[1],判定他犯有强奸罪,判处他永久隐居并下令他支付P50,000的民事赔偿。省检察官 Iñego A. Gorduiz 在 1990 年 10 月 24 日的一份信息中指控上诉人犯有强奸罪,其内容如下: LOZANO,别名汤米,伊瓦拉,马辛,南莱特的居民,目前因强奸罪被拘留在南莱特马辛省监狱,他犯下如下罪行:“1990 年 8 月 29 日下午的某个时间, 在 [B]arangay Ibarra, [M] 马辛, [P] 南莱特省, 菲律宾, 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上述被告具有淫荡的意图和下流的设计并通过武力、威胁、恐吓和/或暴力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性攻击、攻击和强奸被冒犯的一方 Lilia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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