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共和国房地产公司,被告。菲律宾文化中心,干预者。 [G.R.不。 105276. 1998 年 11 月 25 日] 帕赛市和共和国房地产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共和国,被告。[G.R. 10388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1月25日
359菲尔。 530 EN BANC [ G.R.第 103882 号,1998 年 11 月 25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共和国房地产公司,被告。菲律宾文化中心,干预者。 [G.R.不。 105276. 1998 年 11 月 25 日] 帕赛市和共和国房地产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共和国,被告。 D E C I S I O N PURISIMA, J.: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有两份合并的请愿书要求对调卷进行审查。在这里,法院面临一个案件,该案件于 1961 年在帕赛市 Rizal 的初审法院(现为地区审判法院)开始审理,距今已有 3 多年的历史,跨越了共和国的六个行政部门,并超过了任期最高法院十 (10) 名首席大法官。在 G.R.第 103882 号,菲律宾共和国作为请愿人,抨击上诉法院 1992 年 1 月 29 日的裁决和 1992 年 4 月 28 日的修正裁决[1],该裁决确认并修改了前者的裁决黎刹初审法院(帕赛市第 7 分庭)在民事案件第 2229-P 号,题为“菲律宾共和国诉帕赛市和共和国房地产公司”中。重要的事实如下: 共和国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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