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师 [CA-G.R.简历编号99708, 2014 年 11 月 20 日] 菲律宾女子大学公司,请愿人-上诉人,VS。菲律宾共和国,被上诉人。判决 BATO, JR., J.:这是对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2011 年 5 月 19 日第 4 分庭 P-09-181(LRC REC No. 7929)判决[1]的上诉,其中决定性的部分内容如下:因此,考虑到前提,请愿书因证据不足而被拒绝。将本决定的副本提供给请愿人及其律师,以供他们参考和指导。如此订购。事实由记录证实。 2009 年 1 月 29 日,请愿人兼上诉人菲律宾女子大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WU”)向菲律宾契约登记簿提交了一份请愿书[2],要求重建第 112932 号产权转让证书(TCT)的副本。马尼拉,声称在马尼拉契约登记册上存档的副本已被大量销毁,因为剩下的只是所有权的最上端和最下端;以菲律宾妇女教育协会的名义在契约登记册上存档的是已注销的 TCT 第 89228 号,TCT 第 112932 号就是由此而来; PWU 拥有拥有人的 TCT 第 112932 号副本;以菲律宾妇女教育协会的名义为征税目的申报该财产;没有就标的物权发出共有人、承按人或承租人的副本;标的财产从未出售、抵押或交付给任何实体以保证任何义务;唯一的改进是菲律宾女子大学的建设,这是请愿人的主要办公室;并且没有任何影响该财产的契约或其他文书或产权负担提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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