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INO BABAO Y Torres 和 FELIPE MENDOZA Y CAGADAS,被告上诉人。[CA – G.R.信用证号25780]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8日
CA – G.R. CR No. 25780 FIRST DIVISION [ CA – G.R.信用证号25780,2006 年 8 月 1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INO BABAO Y Torres 和 FELIPE MENDOZA Y CAGADAS,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ROXAS, J.:本案中的法律原则:当确定被告在场并且他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时,自发停止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不能繁荣。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重罪达成一致并决定实施重罪,而被告的行为集体和个人表明存在实现同一非法目的的共同意图时,则存在共谋。共谋的所有肇事者都将承担主要责任。案件 被告能够说服受害者将 P150,000.00 投资于他们所谓的“双倍资金”业务。据被告称,他们将通过化学过程赚钱,只要在白纸上注入某种化学物质,任何面额的钞票都可以成倍增长,这种化学物质会奇迹般地变成金钱。被告人在三 (3) 名同伴的协助下向受害人演示了这一过程,在他们拿到了受害人本打算作为投资的钱后,他们表面上是去拿烘干机,并承诺事后会回来,但他们再也没有回来,受害者的钱也不见了。所有被告都声称,他们在执行犯罪前自发停止犯罪。被告被指控犯有埃斯塔法罪。被告提出了这一上诉。事实 这是对蒙廷卢帕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256 分庭 2001 年 2 月 28 日判决[1] 在刑事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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