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4 年 12 月 7 日第 4184 号法案 ] 一项为劳工住宅提供适当资金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和其授权下颁布: 第 1 节 所有按照本法建造和维护的建筑物,为劳动者提供坚固、宽敞和卫生的住所,与上述建筑物有关的土地以及从该建筑物和土地获得的收入或股息,在该建筑物用作工人住宅时,应免征一切税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前款的利益,或者如果已经开始享受,则终止: 如果建筑物不是钢筋混凝土,按照计划、规格和估算建造由公共工程署署长和劳工部长批准的费用,并能够在前款所述的条件下住宿至少三十名劳工或独立的劳工家庭,并拥有上述秘书共同使用的房间或空间应声明是必要的;如果建筑物缺乏足够宽敞和卫生的场地供建筑物的居住者使用;如果在建筑物内接待了不是信誉良好的劳工或下属雇员的租户,则在劳工部长发出通知后;如果租金收取的费率高于劳工部长批准的费率,或者所提供的条款未被劳工部长批准。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此授权劳工部长利用其不时支配的公共资金,着手购买土地和建造上述劳工住宅的建筑物。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劳工部长有责任监督本法的执行;管理根据本法划拨为岛国政府所有的劳工住宅的土地、建筑物和改良设施;监督私人或省、直辖市或特许城市政府拥有的用于上述目的的不动产的管理;不时颁布规则以确保按时支付此类不动产的租金,并采取所有其他必要措施以实现本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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