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3912 号法案第三节的法案,题为“一项为公共工程拨款的法案”。[第 406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3年09月04日
[ 1933 年 9 月 4 日第 4067 号法案 ] 修订第 3912 号法案第 3 条的法案,题为“公共工程拨款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3912 号法案的第 3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3 节. 根据本法作出的几项拨款的所有余额,其目的地尚未由有关当局在 12 月 31 日、1932 日确定,以及所有拨款余额在 12 月 31 日仍未使用或未使用,一千九百三十三,应归还岛国国库中未拨付的资金,此后除经立法机关拨款外,不得用于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33 年 9 月 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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