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3813 号法案第二节的法案,题为“一项为公共工程拨款的法案”。[第 391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2年07月30日
[第 3919 号法案,1932 年 7 月 30 日] 一项法案,修订第 3813 号法案第二部分,标题为“公共工程拨款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第 1 节。第 3813 号法案的第 2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2. 根据本法作出的若干拨款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千九百三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未由适当当局确定去向的所有余额,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未使用或未使用的所有拨款余额,一千九百三十二,应归还岛国国库中未拨出的资金,此后除非立法机关拨款,否则不得用于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32 年 7 月 30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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