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对 2590 号法案的若干部分进行修改的法案,题为“保护猎物和鱼类的法案”。[第 3730 号法案]
[第 3730 号法案,1930 年 11 月 21 日] 一项修订 2590 号法案的几个部分的法案,题为“保护猎物和鱼类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修订第 2590 号法案的第 2 节,内容如下:“SEC . 2. “受保护的鸟类”一词包括食虫鸟类、鸣禽和一般所有的野生鸟类:但是,只要财产所有者在它们对其财产造成损害;但在下一节中所考虑的猎鸟应被视为在本法的含义内受到“保护”,只有在为它们确定的各自关闭季节持续期间。“鱼,贝类,和哺乳动物应被视为本法所指的“受保护”,仅在为它们确定的各自关闭季节持续期间。” SEC. 2. 特此第 2590 号法第 7 节修改如下:“SEC. 7.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购买、提供或出售任何受保护的鸟类或哺乳动物,无论是活着的还是死去的,或出售或拥有其中任何一部分以进行出售,都是非法的,但以下情况除外: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可将许可证颁发给任何 15 岁或以上的有良好声誉的人,允许其持有人收集受保护动物的标本,或受保护鸟类的巢或蛋,用于繁殖或仅用于科学目的。...
一项对 2590 号法案的若干部分进行修改的法案,题为“保护猎物和鱼类的法案”。[第 3730 号法案]pdf预览版一项对 2590 号法案的若干部分进行修改的法案,题为“保护猎物和鱼类的法案”。[第 3730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