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573 号法案第 2、5、7、8 和 15 条的法案,题为“为工作动物提供相互保险的法案”。[第 268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7年03月09日
[ 1917 年 3 月 9 日第 2682 号法案 ] 修订第 2573 号法案第 2、5、7、8 和 15 条的法案,题为“提供工作动物相互保险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573 号法案的第 2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 2. 协会的管理权归属于一个名为保险委员会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农业总监担任主席,以及两名菲律宾群岛公民,其中一名熟悉农业并对农业感兴趣另一个在养牛业,作为成员。岛屿财务主管应为财务主管和协会农业局保险部门的负责人秘书。上述成员应由总督任命,并征得其同意参议院,并应获得每天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6 比索,并有权报销其在执行董事会会议时的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就本法而言的职责。 “保险委员会,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应颁布管理协会的条例或章程,并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实现本法的目的。它可以任命代理人进行审查、估价、鉴定、识别、登记、烙印和证明任何被保险的工作动物的死亡,并向该代理人分配合理的赔偿;确定保险费的数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四不超过被保险动物价值的百分之六;并应根据工作动物的用途,考虑到群岛各地区,制定保险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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